-
群众新闻APP
-
陕西日报微博
-
陕西日报微信
本报讯 (记者 吕贵民)卖了多年烧饼,一直口碑很好,却听信他人说教,制作烧饼时添加泡打粉,结果把自己害得很惨。扶风县一烧饼店店主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近日经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6月,张某在扶风县杏林镇开办了一家馍店,生产、销售手工馒头和烧饼。2020年7月,张某在和别人闲聊中,听说在制作烧饼的面粉里添加泡打粉,不仅卖相好,而且吃起来有蓬松感。于是,张某上网购了香甜泡打粉40包,在制作烧饼过程中添加到了面粉里。
2020年9月10日,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张某的烧饼店抽检时,发现其生产的烧饼有问题,经检测,烧饼中铝残留量为41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扶风县检察院受理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在制作的烧饼中加入含铝的泡打粉并对外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