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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七十七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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