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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7版:要闻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
(2026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六十六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6年1月1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18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优先”,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优先”,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民间工艺制品品牌。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扶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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