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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要闻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聚焦六大权益保障 法治赋能“她”力量

本报记者 杨小玲

访谈嘉宾:

陕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张金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高丰美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了工作机制,完善了救济措施,加强了对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权益保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带着对保障妇女权益的关切,记者采访了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及法学专家,请她们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保障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

张金融:《办法》第二章在妇女干部选用培养、参与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让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更好地落到实处,《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一方面,明确村、社区妇女组织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协商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提供平台;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对于议事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组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及时公布研究处理结果,更加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凝聚妇女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在乡村振兴中的力量。

记者:针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高丰美: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办法》也高度关注并回应了这一问题,新增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受性侵害学生保护制度等内容。《办法》第19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性骚扰的防范措施,规定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和配合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记者:《办法》在女性人才成长和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张金融:女性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是也面临性别刻板印象、育龄女性职业中断等发展困境。《办法》第26条明确推动女性人才成长和发展的制度机制,规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女性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助力女性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记者: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办法》新增、细化了哪些规定?

高丰美:《办法》第32条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应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相关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订单完成时长、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

记者:对于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办法》提供了哪些更有力的解决路径?

张金融:《办法》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办法》第3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听取妇女代表的意见。

记者: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办法》新增了哪些规定?

高丰美: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办法》一是新增提供结婚登记前的免费医学检查、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提供婚前教育、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规定。二是新增规定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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