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新闻APP
-
陕西日报微博
-
陕西日报微信
本报记者 陶玉琼
常言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现实中,竟有父母为缓解自身财务困境,将债务转嫁给未成年子女。那么,巨额借款落于孩子稚嫩之肩,法律的天平将如何倾斜?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典型案例】
张某因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多次向亲友借款均遭拒绝。2023年10月,张某想到了一个“办法”——让未成年的女儿小张出面替其借款。虽然对小张的年龄有所顾虑,但得知小张名下有两套房产后,王某同意出借500万元,并与小张签订借条。因小张未成年,张某作为小张的监护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随后,王某将500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未能如期偿还。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小张和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小张还款的诉讼请求,由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一个尚在校园的未成年人,如何能理解并承担500万元债务的重量?”8月5日,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碑林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梁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但是,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学习用品、小额零食等行为,或者接受赠与、奖励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法律通过监护制度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保护性干预,来弥补其意思能力的不足,防范其因判断失误而遭受损失,但也鼓励他们在适度范围内独立参与社会生活。”梁媛说,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行为的后果、涉及金额的多少以及未成年人的认知和理解力等,来确定某一行为的实施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是否需要其监护人同意、追认。
“不过,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案中,500万元的借款远超小张年龄和智力所能判断的范畴,张某作为监护人,其签字追认行为实质是为女儿强加巨额债务,与其监护职责南辕北辙,属于滥用监护权。”梁媛强调,“这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法律视为无效,小张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25条中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对此,梁媛分析,此案中,王某明知小张仅为未成年名义借款人,且500万元实际转入张某账户并用于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公司经营周转。因此,张某及其公司才是真正用款主体与债务承担人。“打个比方,小张就如同张某手中的提线木偶,王某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要求小张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梁媛说,张某作为实际用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恪守监护职责,不能借管理子女财产之机,不当处分子女财产,更不得将子女拽入债务泥潭。”梁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严正警示,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梁媛提示公众,在出借钱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行为能力以及借款用途。“钱借给了谁、这笔钱谁要用、最终谁来还,这3个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如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出现不利后果需自行承担风险。”梁媛说。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