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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10版:时事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纪念活动标识使用说明

新华社发

此标识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活动。

2.用于纪念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纪念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6.用于制作相关外事活动的用品。

二、使用要求

1.纪念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纪念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纪念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纪念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同时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纪念活动标识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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