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新媒体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战疫情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6日
在疫情防控点上宣读的《不起诉决定书》

本报记者 吕贵民

“在特别的时间和地点,检察院作出并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这样的执法办案有着特别的意义。”勉县周家山镇某社区群众杨某感慨地说。

2月20日下午,在勉县周家山镇某社区的疫情防控点上,勉县检察院检察官杨志华向戴着红袖标、手拿测温仪正在执勤的杨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4月,因房屋边界纠纷和邻里矛盾,杨某和邻居徐某发生冲突,二人在相互撕扯过程中,杨某用手中的铁锨将徐某腰部撞伤。经鉴定,徐某腰椎横突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杨某被取保候审。

2020年春节期间,杨志华接到杨某的电话:“检察官你好,我想咨询个事情。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严峻,社区党员和志愿者们都行动起来了。作为社区一员,看着他们每天执勤非常繁忙辛苦,我也想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想咨询一下你,看我能不能参加?”

面对杨某的请求,杨志华说:“当前疫情防控是大事情,你有这样的意愿很好。虽然你目前尚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但完全可以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你的表现也是我们处理案件的一个参考。”

得到检察官的肯定答复后,年逾六旬的杨某非常高兴,第一时间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当中,主动参加了社区疫情防控“先锋突击队”,在防疫执勤点上尽心尽责,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严格进行登记排查、测量体温。他还加入了社区志愿者队伍,热情为社区群众服务,赢得了大家的赞扬。

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和社区调查,了解到杨某与徐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杨某又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但由于民事赔偿达成一致难度较大,镇上和社区干部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协议。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双方开展法治和社会道德教育,双方最终积怨消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徐某在得到民事赔偿后,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主动请求检察机关对其免于处罚。

勉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和解,杨某确有悔改态度,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表现良好,赢得了社区群众的一致认可。综合这些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勉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联系我们

  • 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一号
  • 新闻热线:029-82267123

  • 广告热线:029-82267715

  •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1120170001     陕ICP备18008419号-7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陕B2-2018000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陕)字第626号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086号

    Copyright ©2012-2024 群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